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平与刘群生、关秋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刘群生,关秋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群生,男,汉族,1961年1月20日生。被执行人关秋容,女,汉族,1962年9月1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平申请执行刘群生、关秋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1执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