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唐山福心饲料有限公司与胡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晓鹏,唐山福心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第1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鹏,男,1981伴11月3同生,汉族,住怀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建江,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福心饲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北环东入口西行1公里。法定代表人钟风艳,职务:经理。委托代现人宋福来,该公司业务经理。胡晓鹏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怀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商字初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晓鹏及委托代理人刘建江;被上诉人唐山福心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福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怀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晓鸣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