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韩艮兵与杨召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艮兵,杨召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970号申请执行人韩艮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召贵,男,汉族。本院执行的韩艮兵与杨召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召贵应向申请执行人韩艮兵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韩艮兵偿还借款50000元及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韩艮兵偿还欠款20000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9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330元由被执行人杨召贵负担。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韩艮兵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