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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合申请执行李春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合,李春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李合,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春冬,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李合申请执行李春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