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合申请执行李春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合,李春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李合,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春冬,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李合申请执行李春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