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田洪义与李风忠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洪义,李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田洪义。被执行人李风忠。申请执行人田洪义与被执行人李风忠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棣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110671.9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田洪义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网络查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多个账户,但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房产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