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志刚与白洋、李宋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刚,白洋,李宋蕊,张金锦,赵志燕,冯英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160号原告孙志刚,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洋,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宋蕊,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金锦,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志燕,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英豪,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刚诉被告白洋、李宋蕊、张金锦、赵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刚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志刚承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