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0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罗英申请执行封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英,封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4号申请人罗英,现住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封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关于申请人罗英与被执行人封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1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封金同意给付申请人罗英香蕉地补偿款人民币30000.00元,当庭支付人民币15000.00元。余款人民币15000.00元定于2015年6月10前一次付清。但被执行人封金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罗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封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封金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其长期在外打工。经向银行和林业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封金存款和林地。现暂未查到封金有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530执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周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