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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黄旭辉与刘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辉,刘华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民初1074号原告:黄旭辉,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刘付荣标,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章,男,汉族,1989年4月16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黄旭辉诉被告刘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旭辉的委托代理人刘付荣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华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22日被告刘华章向原告借款一万元,借条载明:“今向黄旭辉先生借人民币现金(大写):一万元整,小写:10000元整。限于2015年9月22日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则按每日1%赔偿,并且黄旭辉先生将享有永久追讨权及向法院追讨的权力。借款人:刘华章,日期:2015年8月22日。”2015年9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限于2015年10月8日归还。但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还款。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3日起按月利率2%基数为10000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从2015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基数为10000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黄旭辉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被告刘华章的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3、借条二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二万元的事实。被告刘华章不作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刘华章不出庭辩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的举证和陈述,因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经审查后予以采信。本院查明:被告刘华章于2015年8月22日向原告黄旭辉借款10000元,并立有《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约定:借款于2015年9月22日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则按每日1%赔偿。同年9月9日,被告刘华章又立据向822日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则按每日2%赔偿。但上述两笔借款逾期后,被告刘华章没有依约偿还借款。原告因追偿欠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华章立据借到原告黄旭辉20000元,有借条为凭,足以认定。被告逾期未还款已属违约,其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在借款时约定的赔偿额实属违约金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华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3日起以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从2015年10月9日起以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给原告黄旭辉。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华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鸿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洪森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