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成科与被申请人王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成科,王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7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成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岗。再审申请人杨成科与被申请人王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成科再审申请称,二审判决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证据,缺乏法律依据,以被申请人不承认相关汇款是申请人所汇为由,不认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还款的事实,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砸坏申请人经营的铺面的事实不予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存在偏听偏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二审中,杨成科提交一份其与王岗的通话录音,并提交其通过相关银行向王岗还款62400元的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8万多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二审法院对证据综合审核的基础上,认为杨成科所提其已归还借款8万多元的事实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杨成科向王岗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并无不当。杨成科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成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审 判 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