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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车站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瑞丰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旺晶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煤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车站支行,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瑞丰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旺晶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煤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车站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大庆路东南角。负责人穆焱。被执行人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沙尔营村。法定代表人吴利平。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丰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乡一间房村。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沙尔营煤炭物流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柳宝军。被执行人内蒙古旺晶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白庙子镇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补圪图村。法定代表人李智平。被执行人内蒙古煤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营乡煤炭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德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车站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瑞丰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旺晶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煤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瑞丰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旺晶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司、内蒙古煤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回商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云审 判 员  张朝民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卯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