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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239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刘彦,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亮人民陪审员  郭克强人民陪审员  潘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海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