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239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刘彦,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亮人民陪审员 郭克强人民陪审员 潘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海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