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银龙申请执行周广文胡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银龙,周广文,胡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胡银龙,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周广文,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胡秀兰,女,1978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胡银龙申请执行周广文、胡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