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涛与张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张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392号申请人杨涛,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张正伟,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西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正伟给付原告杨涛玉米款87485.72元。逾期被告张正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杨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正伟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张正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西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正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