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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涛与张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张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392号申请人杨涛,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张正伟,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西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正伟给付原告杨涛玉米款87485.72元。逾期被告张正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杨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正伟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张正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西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正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