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爱勤、朱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张爱勤,朱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爱勤,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颜,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爱勤、朱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爱勤银行账户已被另案查封,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5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太平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