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兰诉与被执行人李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兰,李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夏渡新城**幢***室。被执行人:李全武,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状元北路**号。原告刘春兰诉被告李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日(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全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春兰借款2万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李全武负担。因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春兰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即给付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9元。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李全武��在单位撤并,其本人工资账户至今未办理变更且人亦去向不明,故本院无法执行其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址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住址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住址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认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 龙 宝审判员 冯 贵 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枫 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