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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48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48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飞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XX飞在中国银行000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3.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飞在中国银行000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63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