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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2民初463号原告黄某某,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某,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在广东省乐昌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4日在湖北省红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26日生育女儿何某甲,女儿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因未婚先孕没有办法才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4年下半年,被告因故意伤害被判处刑罚,现在乐昌市监狱服刑。被告服刑后,原告从此丧失了正常人的生活,夫妻双方无法互相扶持照顾。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分居已久,彼此积怨,没有沟通,以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故向红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何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何某某辩称:我现在在监狱服刑,虽然身不由己,但是原告应该多替孩子着想,如果离婚将会对孩子造成伤害,所以不同意离婚。原告黄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黄某某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服刑人员改造表现家庭报告书一份。拟证明被告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广东省某监狱八监区服刑;3.J冈红-2012-0****2号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4日登记结婚;4.何某甲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26日生育女儿何某甲。被告何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何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黄某某和被告何某某相识后,于2012年1月4日在湖北省红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J冈红-2012-0****2号。2012年4月26日生育女儿何某甲,现随原告黄某某生活,原告外出工作期间,女儿黄娅芳由外祖父母予以照顾。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2014年9月12日,被告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广东省某监狱八监区服刑。原告黄某某现在外地打工,每月工资约3千至4千元左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数次进行过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和被告何某某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何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受到伤害,对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本案经法庭数次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可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其离婚请求。原被告婚生女儿黄娅芳自出生后即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何某某现在监狱服刑,故婚生女儿黄娅芳由原告黄某某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的意见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庭予以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和被告何某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黄娅芳由原告黄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黄某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2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夏晓鹭审 判 员  徐忠祥人民陪审员  王锦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志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