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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李井海与盐城市玉纶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玉纶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96号申请执行李井海。被告盐城市玉纶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启元。委托代理张清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有房屋等资产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滨海县支行抵押,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滨海县支行已经提出对被执行人的抵押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因程序处置需要较长时间,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7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