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宝玉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玉,中科三合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636号申请执行人赵宝玉,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中科三合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三层3224室。法定代表人曹永利。本院在执行赵宝玉申请执行中科三合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