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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江超与河南丽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超,河南丽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054号原告李江超,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思亮,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丽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记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兴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标,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超诉被告河南丽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江超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超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江超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哲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