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宣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366号原告:宣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宣城碧桂园销售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长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崔勇,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国平。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原告宣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宣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宣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