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小华、张建平犯运输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小华,张建平,黄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刑终24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小华,男,彝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2013年6月2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西昌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毛柏秀,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平,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西昌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贺虹,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迈,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出生于。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西昌市看守所。翻译李燕,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小华、黄迈、张建平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小华、张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11月,被告人黄迈、张建平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分别被同一个不知名的彝族男子以介绍工作为由带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后该彝族男子又将黄迈、张建平交给了一个叫“龙哥”的男子,“龙哥”于同年11月12日晚安排黄迈、张建平乘火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又从昆明市乘车于14日到达云南省临沧市南伞镇。当晚,“龙哥”将包装成颗粒状的海洛因拿至黄迈、张建平住宿的房间,让二人吞服。次日,“龙哥”安排摩托车将黄迈、张建平送至南伞镇汽车站。在此期间,被告人何小华按照“龙哥”的指示前往云南省给黄迈、张建平送车费。黄迈、张建平乘车到达云县,又从云县坐客车前往楚雄。何小华从南伞一路跟随黄迈、张建平二人到达楚雄后,将人民币900元交给了黄迈租车,黄迈、张建平坐出租车到达四川省攀枝花市,又按照“龙哥”的电话指示,连夜租车到达西昌市高速公路收费处,一个彝族男子带他们至西昌市爱丽克思酒店2023号房间。黄迈、张建平在该房间排出了部分毒品,分别藏匿房内的床垫下。2014年11月16日5时许,何小华来到2023号房间,询问黄迈、张建平排毒情况,并在该房内等候二人排毒。随后,三被告人在酒店的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即从该房间内搜出黄迈排出的海洛因59粒;张建平排出的海洛因24粒。归案后,黄迈又从体内排出海洛因2粒;张建平又从体内排出海洛因33粒。经称量,张建平处缴获海洛因57粒,净重421.2克,海洛因含量为36.71%;黄迈处缴获海洛因61粒,净重326.8克,海洛因含量为36.14%。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排毒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报告及毒品上缴收据。证实:(1)2014年11月16日9:30分许,公安民警在西昌市胜利南路一环路爱丽克思酒店2023号房间内抓获何小华、黄迈、张建平。查获黄迈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61粒,净重326.8克;张建平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57粒,净重421.2克。(2)公安民警从黄迈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手机一部,云县至楚雄的车票一张;从张建平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手机一部,云县至楚雄的车票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从何小华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手机两部,南伞至云县,云县至楚雄的车票两张。2.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证实三被告人被抓获时住宿的酒店,排出毒品可疑物、手机,车票,酒店住宿发票等物证照片,经何小华、张建平、黄迈辨认后,均无异议。3.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张建平处查获的421.2克可疑毒品,从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含量为36.71%;从黄迈处查获的326.8克可疑毒品,从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36.14%。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张建平经尿液吗啡金标筛选试剂盒现场检测为阳性,黄迈、何小华检测为阴性。5.公安机关的物证照片。证实从黄迈处搜缴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758662890)上显示,黄迈与“大量”(即“龙哥”)所使用的手机号18388937855在2014年11月15日有过通话,与何小华所使用的手机号18282810495于2014年11月15日有过通话;从何小华处搜缴的手机(号码为15769960539)上显示该手机在2014年1月01日和11月15日与黄迈(手机显示为“老弟”)所使用的手机号15758662890有过通话。6.手机通话详单。证明何小华使用的手机号18282810495与“龙哥”使用的手机号18388939095在2014年11月1日至15日的通话地点均在云南省临沧县,15日后漫游至大理、楚雄、攀枝花市后回到凉山州,11月16日4时至15时相互有数次通话;何小华与黄迈所使用的手机号15758662890相互有数次通话。7.户籍资料。证实何小华、张建平、黄迈个人身份等情况。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小华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8月10日刑满释放。9.被告人张建平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中旬,张建平在广东省东莞市认识一个长发的彝族小伙子,据他介绍可以在西昌招工到东莞去,每人可以抽100元工钱。那个彝族小伙子在东莞市给张建平开了一间宾馆住了两天后,又带了一个汉族人过来一起住。11月初,三人一起从东莞坐车到达西昌市。彝族小伙子把张建平介绍给叫“龙哥”的彝族男子认识,叫张建平以后跟着“龙哥”,后“龙哥”把张建平、黄迈带到月亮湖宾馆202号房间住了两天。12日晚,“龙哥”叫一个彝族小伙子来把张建平、黄迈带到火车站,三人坐当晚23点的火车,于13日早上到昆明,下午又坐班车,14日下午到临沧县的南伞镇,“龙哥”开车接他们在一个旅馆住下。当晚9点左右,“龙哥”带来两袋用白色塑料及封口胶包好的小坨坨毒品叫张建平和黄迈吞服。15日7时许,“龙哥”叫了一辆摩托车把他们送到南伞汽车站,在南伞汽车站,张建平见到了何小华。张建平用“龙哥”打在银行卡上的钱买了从南伞到云县的汽车票,当天下午到达云县,又从云县于当天晚上10点钟到达楚雄车站。在车站,何小华招呼张建平和黄迈,何小华拔打了“龙哥”的电话让黄迈接听,还说车费都是他出的。后他们在楚雄包两辆车到攀枝花,张建平和黄迈一辆车,何小华一辆,包车费900元临上车时何小华交给黄迈的。到攀枝花后他们又包了一辆车到西昌,在西昌下高速路后等何小华来支付车费,何小华没到,“龙哥”安排另一个彝族男子到高速路口来接的,并把他们带到爱丽克思酒店2023号房间入住,张建平和黄迈在房内开始排毒。后何小华来到房间,问他们毒品在哪里,黄迈告诉何小华藏在床垫下的。何小华想去超市购买塑料袋装他们排出的毒品,因为商店没开门,就让他们先休息,慢慢排毒品。早上9点过被公安民警抓获。张建平和黄迈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何小华一路上都在监视和跟踪、控制他们。10.被告人黄迈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黄迈在广东省东莞市一网吧遇见一个大概三十多岁的彝族男子。听说带凉山籍彝族人到东莞打工,月薪三四千元,黄迈表示同意。同去凉山的还有一个广西及一个江西汉人。到西昌后,那个彝族男子把黄迈介绍给“龙哥”,黄迈手机通迅录把“龙哥”的名字存为“大量”,手机号是18288937855。2014年11月10日23时许,黄迈和张建平从西昌坐火车于11日到昆明后,转坐大巴车到南伞,从南伞又坐摩的到了中缅边境,一个彝族男子开车来接的。这期间都是黄迈和“龙哥”联系。那个彝族男子把他们接到一个酒店住下。大概是13日21时许,“龙哥”把包装好的两袋毒品带到酒店,让黄迈和张建平吞食,黄迈吞了62粒,张建平大概吞了62粒。黄迈和张建平于14日早上坐摩托车到南伞,从南伞坐中巴车到达云县,又从云县坐班车到楚雄。在楚雄同下车的旅客中,一个彝族男子过来和他们打招呼,说他是“龙哥”的兄弟,正在这时“龙哥”来电话说:他有个兄弟叫何小华,让他们一起回凉山。后何小华说他有事,给了900元钱黄迈,让他们包车到攀枝花。在去攀枝花的路上,“龙哥”来电话说攀枝花有人接。16日凌晨2时到攀枝花后没人来接应,“龙哥”让黄迈和张建平包车到西昌,说有人来给车费。在攀枝花到西昌的路上,黄迈打电话问何小华在哪里,他说他跟在他们后面。黄迈和张建平包的车快到西昌时,“龙哥”发了个号码(18280222248),叫黄迈到西昌后和该号码的主人联系,下西昌高路速收费站后,黄迈给该号码的主人打电话说他们到了,他叫他们在高速路等他,不久有个彝族男子打的到收费站帮他们付了车费,并把黄迈和张建平接到爱丽克思酒店,入住2023号房间。黄迈和张建平在该房间排毒,张建平把先后排出的24粒毒品藏在他睡的床垫下,黄迈也把先后排出的44粒毒品藏在靠窗的那张床的床垫下。大概6点钟时,何小华打电话问他们在哪里,张建平告诉他在爱丽克思酒店2023号房。不久,何小华敲门进来,问排毒情况。何小华叫把排出的毒品分开,以后好算运费。后他们被公安民警抓获。黄迈和张建平去云南的费用是“龙哥”提供的,他是分两次将次500元、800元打到张建平的银行卡上。11.被告人何小华的供述。证实何小华和“龙哥”是2014年5月在一个歌城认识的。2014年11月11日,“龙哥”找一个人拿了4千元钱给何小华,要其到云南省的南伞镇找他耍。11月12日其从西昌赶往云南的南伞,联系“龙哥”,“龙哥”一直没露面。15日,何小华准备返回时,“龙哥”说边防查的很严,要何小华返回时走云县到楚雄,还问了是几点钟的车。何小华从云县到楚雄时候,“龙哥”打电话叫何小华到楚雄车站找两个与其坐同一辆车的汉族小伙子,给他们900元钱,并告诉了这两个汉族小伙子的体貌特征。何小华在楚雄车站找到了这两个汉族小伙子就是黄迈和张建平,拿900元钱给他们。何小华租车到攀枝花,又从攀枝花租车回西昌,11月16日凌晨5点过,“龙哥”叫何小华到西昌高速路出口帮黄迈和张建平付车费,何小华赶到高速路出口时黄迈和张建平巳经走了。“龙哥”要何小华到胜利路爱丽克思酒店2023号房间找黄迈和张建平,还说黄迈、张建平已经排出一些毒品,要何小华赶快过去帮他收集毒品,他找人来拿,承诺给5万元报酬。何小华赶到爱丽克思酒店2023号房间,看见黄迈从厕所出来,手里拿着一堆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放在他们睡的床垫下,何小华给黄迈和张建平说去超市买两根塑料袋来装,明天“龙哥”叫人来拿。因太困,就在床上睡着了。当天9点30分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原判认为,被告人何小华、黄迈、张建平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雇佣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小华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小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张建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黄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万元;四、本案缴获的海洛因748克予以没收。何小华上诉提出:其受龙哥的邀请到云南玩耍,龙哥叫其给黄迈他们送过一次车费,其并不知他们带有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何小华是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请求对何小华从轻处罚。张建平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小于黄迈,量刑应与黄迈相同,原判量刑过重。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张建平受雇运输毒品,是初犯、偶犯,毒品没有流入社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小华、张建平、原审被告人黄迈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受雇为他人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中张建平运输海洛因421.2克,黄迈运输海洛因326.8克。何小华上诉提出其受龙哥的邀请到云南,其不明知黄迈等人带有毒品,故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经查,何小华接受“龙哥”安排,从云南省南伞镇汽车站一直跟踪运输毒品的张建平、黄迈,与张建平、黄迈乘坐同一辆汽车到达楚雄后,何小华给黄迈他们送900元车费;后何小华为得到“龙哥”的报酬,回到西昌后又去张建平、黄迈住的宾馆收集他们排出的毒品。该事实的认定,不仅有何小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还有张建平和黄迈的供述和被查获的车票、手机通话清单相印证。故何小华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建平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与黄迈的作用相当,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经查,张建平受雇运输421.2克,在运输毒品过程中,“龙哥”、何小华均与黄迈联系,何小华的车费也交由黄迈统一处理,故黄迈的作用略大于张建平;何小华对张建平、黄迈运输毒品进行监视、跟踪,为张建平等人运输毒品提供帮助,应对张建平、黄迈运输的全部毒品即748克毒品负责,且何小华行为积极主动,在全案中作用大于张建平和黄迈,且何小华系累犯,原判对张建平与何小华均判处无期徒刑,量刑不均衡,张建平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对黄迈附加刑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万元”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四项,即被告人何小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缴获的海洛因748克予以没收。二、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张建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6日止。)四、原审被告人黄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6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祥审 判 员 冉晓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甲田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第六十四条……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