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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4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新区新福缘饭店、成都高投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新区新福缘饭店,成都高投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4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区新福缘饭店。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青年公寓1号苑北院10号楼(商业楼)1-2号商铺区。经营者耿红波,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高投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区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新区新福缘饭店与被上诉人成都高投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高新区新福缘饭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亦未在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新区新福缘饭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 征代理审判员  刘冠男代理审判员  谈光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