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景成、朱景威等与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景成,朱景威,朱景丽,宁秀贞,郑海军,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景成,男,1974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景威,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景丽,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护士,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宁秀贞,女,1949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贤,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海军,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蒙中东侧。法定代表人:温景祥,经理。上诉人朱景成、朱景威、朱景丽、宁秀贞(以下简称朱景成等人)因与上诉人郑海军、被上诉人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76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景威及其与宁秀贞、朱景成、朱景丽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贤,上诉人郑海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祥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景成、朱景威、朱景丽、宁秀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郑海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有才审 判 员 娜日苏代理审判员 程鹏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墨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