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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占钦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占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250号申请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武峻民,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海。被执行人陈占钦,又名陈占勤,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占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占钦与申请人协商分期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内082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赛音朝格图代理审判员 吴 海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振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友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