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4民初386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董某甲,男。原告宋某某因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2012年1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半年后即举行结婚仪式。××××年××月生育儿子。2012年底因为琐事,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即开始分居。现要求:1.与被告离婚;2.儿子由被告抚养,非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董某甲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董某乙。××××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应相互体谅、相互帮助,以维护好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福歌人民陪审员 张龙力人民陪审员 刘万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锦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