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2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俊,男,汉族,住遂溪县。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遂法城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时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查询本地各储蓄银行、国土、房产和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的线索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23执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健审判员 曹 泉审判员 钟 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文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发文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二庭梁文再(2016)粤0823执731号2016年6月25日封发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俊,男,193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建新镇陈宅村。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遂法城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时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查询本地各储蓄银行、国土、房产和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的线索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23执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XX审判员曹泉审判员钟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梁文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合议时间:2016年6月25日上午8时50分至8时55分评议地点:遂溪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XX、曹泉、钟保案件主办人:XX记录人:书记员梁文再评议:(2016)粤0823执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记录如下:XX: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遂法城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时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查询本地各储蓄银行、国土、房产和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我建议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如何?曹泉:该案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我同意承办人意见。钟保:我同意俩位同志的意见,请承办人依法办理。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院(2016)粤0823执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案号(2016)粤0823执731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移送、委托)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俊标的2000元及利息实际完成金额0立案时间2016年1月19日结案时间2016年6月30日执行结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根据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执行方式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员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庭长审核执行局领导审批备注结案报告关于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根据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妥否,请领导审批。承办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粤0823执731号送达文书名称或件数(2016)粤0823执73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地址填发时间2016年6月25日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注:一、收到送达文书即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将此证退回本院。二、诉讼文书由代收人代收的,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在备考栏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填发人XX送达人XX、梁文再执行日志日期2016年4月12日(2016)粤0823执731号日期摘要4.27阅卷,并制作出阅卷笔录并制作执行方案。5.1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3.28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国土、房屋、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6.15将有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6.2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