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开渠、程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徐开渠,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东。被执行人徐开渠。被执行人程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开渠、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徐开渠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5000元:2015年8月起每月至少给付人民币1万元,2016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二、若被执行人徐开渠有一笔款项未按前款约定期限足额给付,则须加付违约金人民币17850元,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被执行人程德与被执行人徐开渠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79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234.25元,合计人民币2813.25元,由被执行人徐开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对被执行人程德名下的银行存款31123.21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并交付;对其所有的牌号为粤S×××××小型汽车,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18年5月9日、未能实际控制)。而被执行人徐开渠所有的牌号为粤S×××××小型汽车,因其初始登记时间较久,为避免无益拍卖,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不要求本院采取查控措施。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徐开渠所有的SHJ2-132V电脑横机4台,本院亦于2016年5月11日进行了查封(期限至2018年5月10日)。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0日将徐开渠、程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认可本院执行过程,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8663.25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已执行到位31123.21元,余款97540.04和执行费用183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的查询回执、查封裁定、失信决定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强制执行交付的部分执行款和查封的资产外,未获得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信息,认可本院执行过程,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溢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