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刑更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2062号罪犯张清。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宿豫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6年5月26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张清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张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清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张清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张清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张清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7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