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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庆芝与李振波、郭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庆芝,李振波,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曹庆芝,无业。被执行人李振波,无业。被执行人郭鹏,无业。本院在执行曹庆芝与李振波、郭鹏合伙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52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如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