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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承德景盛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德市佳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景盛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佳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景盛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市佳佳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承德景盛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德市佳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冀0802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