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平、王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平,王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121号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平,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王银霞,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平、王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1500元,已执行7200元。查明被执行人叶平、王银霞在外地务工,住址不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开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