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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明与被执行人辛淑花、赵俊翔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明,辛淑花,赵俊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明,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北院庄村。被执行人辛淑花,男,1954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北院庄村。被执行人赵俊翔,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招远市晨钟路130号11号楼2单元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明与被执行人辛淑花、赵俊翔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恢2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梅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