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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异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相和,杨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异127号案外人蔡霞。委托代理人杨可水,原系案外人蔡霞的公公。申请执行人张相和。委托代理人邱博,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国栋,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相和与被执行人杨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蔡霞对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杨国栋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拍卖。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蔡霞以房屋已被拍卖,异议请求无法实现为由,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蔡霞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何会英审判员  宋利峰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志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