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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世堆、方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世堆,方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高世堆,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方罗国,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高世堆与被执行人方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世堆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本息人民币1032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它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恢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