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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海超与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超,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张海超。委托代理人林永兵,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漆松之,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东方园1号综合楼,注册号320800000014720。法定代表人周平,职务董事长。原告张海超与被告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园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超的委托代理林永兵、漆松之,被告乐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超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淮安市清河我淮海北路淮海购物广场A区B幢二层70号房,建筑面积为28.55平方米,总价款为195588元;被告应当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办理权属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5年6月29日付清全部房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办理权属登记的义务,已严重违约,现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为原告所购商品房办理权属证书;2、向原告支付延期办证赔偿金106791元(暂计算从2008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以后以1955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30%计算至产权证书办好为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乐园公司辩称:由于法定代表人尚在服刑期,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法定代表人服刑期间,公司已被政府接管,故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系不可抗力所致,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乐园公司系淮安市淮海购物广场开发商。2005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乐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淮海购物广场A区B幢二层70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8.55㎡,房价195588元。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9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载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地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即出卖方按照买受方要求将商铺先期交付使用待整幢大楼竣工验收后180工作日内办理产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乐园公司缴纳购房款195888元,并于同年6月20日缴纳房屋买卖契税7588.8元。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日,还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自愿将所购A区B幢二层70号房屋委托给被告统一经营管理,期限为五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告放弃前两年收益,被告确保原告后三年每年收益24763.5元。另查明,自2003年起,乐园公司因开发项目多,并通过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物业,用于储备、增值,致资金短缺。乐园公司遂以高额利率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变相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乐园公司自2003年至2008年12月23日,向社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2010年1月21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乐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的多名责任人被判处刑罚。2008年12月22日,周军代表乐园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淮安市人民政府报告了乐园公司向社会高息集资的情况,请求政府接管该公司。淮海购物广场项目一直未进行竣工验收,故不能完成验收备案手续,从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现金完税证、购房发票、(2010)河刑初字第0032号刑事判决书、(2011)淮中刑二终字第0072号刑事裁定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乐园公司因非法吸收存款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原、被告双方合同指向的财产性质尚不确定,暂不宜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海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维审 判 员  刘平静人民陪审员  郑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诗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