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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与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戴立波,李好军,孙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金辰花园。代表人王海防,行长。被执行人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61号。法定代表人戴立波,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汽车交易市场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好军,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9号公建。法定代表人孙兵杰,经理。被执行人戴立波,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好军,东营市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兵杰,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与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戴立波、李好军、孙兵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6994738.53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如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