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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磴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许多智与王宝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多智,王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磴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许多智,男,汉族,1958年5月1日生,农民,住磴口县沙金苏木召滩嘎查。被执行人王宝霞,女,汉族,1969年11月19日生,农民,住磴口县隆盛合镇。许多智诉王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磴沙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执字第1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任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