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长勇与秦会强、张雪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307号原告张长勇,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晓,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会强,男,汉族。被告张雪伟,男,汉族。原告张长勇诉被告秦会强、张雪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受理的(2016)豫0182民初3304号原告张刘妮诉诉被告秦会强、张雪伟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与(2016)豫0182民初3304号案件合并审理。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