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万东与倪伟东、赵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东,倪伟东,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万东。被执行人:倪伟东。被执行人:赵玲,系被告倪伟东之妻。本院在执行万东与倪伟东、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851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倪伟东、赵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万东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