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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北京云创担保中心与孙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云创担保中心,孙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云创担保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6层。组织机构代码73645XXXX。被执行人孙文军,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云创担保中心申请执行孙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孙文臣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亦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培成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