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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郭占宽申请李锁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宽,李锁成,李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郭占宽,男,汉族,1945年6月2日出生,东胜区人,无业。被执行人李锁成,男,汉族,1961年12月5日出生,东胜区人,无业。被执行人李玉珍,女,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东胜区人,无业。申请执行人郭占宽与被执行人李锁成、李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7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锁成、李玉珍协助办理出卖于申请执行人郭占宽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南路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玉珍名下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南路的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郭占宽名下。二、申请执行人郭占宽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