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5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蔡光甫诉张祥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光甫,张祥禄,李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5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蔡光甫。被执行人张祥禄。被执行人李光涛。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麻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祥禄、李光涛在规定的期限未履行义务。2016年1月5日,申请人蔡光甫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局收案后,经多方查找,均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祥禄、李光涛及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2月,本院到麻江县社保局提取张祥禄工资32000元,但该款系另案申请人陈兴祥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而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能参与陈兴祥一案分配本院提取的3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635执恢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治 泉审判员 罗 桂 莲审判员 王 建 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蒙春燕(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