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增华与王进财、孟祥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增华,王进财,孟祥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256号申请人,孟增华,男,农民。被执行人,王进财,男,农民。被执行人,孟祥坤(又名孟增林),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孟增华与王进财、孟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