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增华与王进财、孟祥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增华,王进财,孟祥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256号申请人,孟增华,男,农民。被执行人,王进财,男,农民。被执行人,孟祥坤(又名孟增林),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孟增华与王进财、孟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