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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莫某、黄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黄某,湛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传唤,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传唤,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湛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传唤,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一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黄某、湛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24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黄某、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某、黄某、湛某于案发前加入传销组织,2015年8月26日至9月12日期间,各被告人与他人将被从外地骗来的邓某、欧某、覃某拘禁在玉林城区教育中路476号3楼套间里,不得自由出入,恐吓、威胁邓某、欧某、覃某加入他们的传销组织。9月11日,上述被告人将邓某放了出来。次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处将欧某、覃某解救出来。其中,邓某从8月30日晚上开始被拘禁,欧某从9月5日下午开始被拘禁,覃某从8月27日上午开始被拘禁。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黄某、湛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欧某、覃某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材料以及被告人莫某、黄某、湛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黄某、湛某以禁闭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黄某、湛某的罪名成立。本案因传销而对各被害人非法拘禁,依法从重处罚。莫某、黄某、湛某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莫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照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莫某、黄某、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身体自由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莫某、黄某、湛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三、被告人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榆人民陪审员 梁 庆人民陪审员 李翠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健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