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晋春香与贡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春香,贡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晋春香,女,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贡桂珍,女,196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晋春香与被执行人贡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贡桂珍可能存在退休金,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对相关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到庭后已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但该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不能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权利人的权利。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夏 婕执 行 员 朱耀俊执 行 员 唐修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房 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