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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郑雄与郑文宇、郑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宇,郑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1579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城门人民法庭。被执行人郑文宇,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惠珍,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郑雄与郑文宇、郑惠珍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文宇、郑惠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财产保全费1720元,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城门法庭于2016年6月7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文宇、郑惠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惠珍所有闽AMD3**车辆,但现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此外,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仓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财产保全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施潇宇执行员 陈 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汉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