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993号原告: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德泰御峰大厦1幢1319室。法定代表人:于洪珍,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33号。法定代表人:陆基洪,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丹,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晓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