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扬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655号原告张扬。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加权,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曙琴,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扬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人为买受人住所地,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