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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富祥与马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祥,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李富祥,居民。被执行人马辉,××,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富祥与马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租赁费人民币18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辉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源: